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为使获证客户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说明如下。
1、认证证书和标志仅限于在有效期内使用,认证证书超过证书有效期,认证资格处于暂停、撤消状态的获证客户,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的认证资格可以在企业文件、网站、广告和其他宣传材料中展示,认证证书和标志也可用于销售场所和公关活动中;但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认证的内容和认证的范围,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能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
3、对于认证证书、标志及其所附文字的宣传,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产生歧义;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应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亦不得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
4、当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包括企业名称、认证范围、通信地址、员工人数、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的变化,应及时通报认证机构,并按程序更改认证证书上的相关内容。
5、当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发生变更(扩大或缩小),服务规范及服务内容发生变化时,获证客户应修改所有的宣传或广告材料,并确保与认证有关的宣传与认证证书的内容一致,防止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上产生误解,发生侵权行为。
6、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将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获证客户不得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CNAS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服务或人员等进行了批准(ZHZHLH暂未获得CNAS认可)。
7、认证证书和标志只限于获证客户自己使用,使用认证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注册号;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发现有人冒用自己的认证资格应主动维权,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认证证书、标志误用和虚假宣传,可能导致认证注册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8、建议获证客户按以下文字描述宣传自己的认证注册资格:本组织(或本企业)通过中准联合认证服务(河南)有限公司的“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证书号为“xxxxx”。
9、无论什么原因,只要认证资格被暂停,获证组织应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0、获证客户更换认证证书,收到新证书后,应将原证书寄还到中准联合认证服务(河南)有限公司;获证客户因故被撤销认证注册资格,从收到撤销认证注册通知之日起,在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同时,也应将原证书寄还到中准联合认证服务(河南)有限公司;无法寄回的,应做“作废”或“销毁”处理并拍照或录制销毁视频发回中准联合认证服务(河南)有限公司证书室。
11、获证客户对认证证书、标志使用不当,中准联合认证服务(河南)有限公司可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获证客户,令其采取纠正措施,挽回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公开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暂停或撤消认证注册资格,并按程序上报国家主管部门。
12、如发现认证证书和标志被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或错误引用认证状态等情况,在办理暂停、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的同时,中准联合认证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3、认证证书被撤销后,原注册号废止。
获证通报: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确保认证机构与获证客户之间信息沟通的及时性、准确性及规范性,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规定了认证机构、获证客户信息通报规则,适用于认证机构与获证客户之间相关信息的通报。
2. 通报的内容和要求
2.1 通报的内容
获证客户管理体系、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及认证相关信息发生下述(不限于此)变更时,需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其通报方式为即时通报:
1)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2)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质量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3)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4)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5)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6)其他方面的变更(如名称、地址、网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
2.2 认证机构为客户提供并为其更新以下信息:
1)认证活动过程的说明(如:申请、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授予或拒绝、扩大或缩小范围、暂停及恢复、撤销、更新认证的过程等);
2)国家有关认证政策、规定的完整内容;
3)管理体系认证依据规范性要求的变更;
4)服务认证规范要求的变更;
5)申请、初次认证和保持认证所需费用的信息;
6)获证客户认证资格的引用和标志的使用;
7)投诉和申诉处理程序的信息;
8)认证机构通讯地址、电话等变更;
9)其他与认证要求有关事项的变更,如(不限于此):特殊审核中的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当认证机构为调查投诉(见“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办法”)、对变更(见2.1规定)做出回应或对暂停的客户(见“认证规则和程序”)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通知获证客户后对其进行审核的情况;
10)在不影响认证工作安全性的情况下,当有请求时,认证机构可以通过内部局域网或系统软件及非受控文件等形式部分提供确认特定认证的有效期。
2.3 通报要求
2.3.1 对认证客户的要求:
1)遵守认证要求;
2)为审核活动(包括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及申投诉的解决等)的实施提供条件;
3)为到现场实施审核任务的审核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2.3.2 即时通报的材料应在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通报认证机构。
3. 获证组织的权利
1)在已认证的业务范围内宣传,按照ZHZHLH要求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有权对ZHZHLH的审核活动、认证决定提出申诉及对审核员进行监督,可向认可机构和/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3)要求ZHZHLH承诺保守审核中获取的组织的秘密;
4)对审核人员和审核计划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
5)可以提出注销部分或全部认证范围;
6)通过登陆认监委网站(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或质宝网(https://www.chinacert.com/)或致电ZHZHLH了解获得ZHZHLH证书企业名录。
4. 获证组织的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规范和ZHZHLH公开文件的有关规定;
2)获证组织在持证期间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证后监督审核;
3)为进行审核活动和解决投诉做出全部必要的安排,包括准备待审查的文件、开放所有区域、提供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配合相应的人员;
4)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则”);被暂停的获证客户在暂停期间不得有使用认证证书的活动;被撤销认证的获证客户或认证有效期已过的组织应按规定销毁并不得再使用认证证书及相关认证文件;
5)获证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通讯地址、经营地址、所有权、组织机构、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发生兼并或者重组、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资质证明、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法人代表、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联系人等任意一种情况发生变更时,均需及时书面通知ZHZHLH;
6)获证组织的固定多场所变更后应及时通报ZHZHLH,以便ZHZHLH能保持最新的场所名单,未能提供这些变更信息的将被视为对认证证书的误用,并按程序采取相应措施;
7)获证组织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同时应该建立信息通报程序,如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国家和地方抽查产品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测不符合、或者出现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顾客/相关方的重大投诉等在十日内向ZHZHLH报告;
8)ZHZHLH将通过定期的监督审核和必要的不定期抽查(见“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办法”),持续验证组织对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获证组织应接受CNAS的确认审核、CNAS见证评审等认可机构的监督;获证组织应接受ZHZHLH的非例行审核、不定期的监督审核、较短时间内通知的审核和补充审核等;
9)及时支付认证有关费用;
10)获证组织拟变更业务范围时,应向ZHZHLH提出申请,并按ZHZHLH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1)即时通报制度:所有获证的组织发生重大事故要即时上报ZHZHLH,通报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措施实施情况说明等,并填写《重大事故报表》。
本机构无认证标志,本机构的机构标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