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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实施五项管理体系认证新版规则客户告知函
发布时间:2026-01-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组织制定并发布的新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MS-01:2026,以下简称 E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OHSMS-01:2026,以下简称 OHSMS)、《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nMS-01:2026,以下简称 EnMS)、《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ISMS-01:2026,以下简称 ISMS) 及《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ITSMS-01:2026,以下简称 ITSMS) 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保障认证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现将核心事项及重点变化要求告知如下:

认证申请的要求

01申请认证组织应确保至少满足以下关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适用时,持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且在效期内;

(2) 当前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适用 OHSMS 体系);

(3)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 已按认证标准建立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满三个月(EnMS 满六个月);

(5) 若曾因自身原因被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需满一年方可重新申请;

(6) 近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适用 EMS)、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适用 OHSMS)、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网络安全事件(适用 ISMS);

(7) 若原发证机构被撤销资质,需满三个月方可换机构申请;

(8) 拟认证的 OHSMS 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 OHSMS 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认证委托人应主动遵守 OHSMS 相关法律法规,申请 OHSMS 认证的范围内活动不得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认证委托人在申请认证前应开展自身的合规性评价,检查自己是否存在不合规行为。故意和持续的违法是指组织主观意愿和行动上的明知故犯和屡教不改。故意和持续违法以 OHSMS 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准,故意和持续违法的示例如:

a. 行政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注明:认证委托人属于故意违法,或认证委托人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整改;

b. 针对同一类 OHSMS 违法问题,认证委托人 12 个月内受到两次(含)以上行政处罚。

02申请认证组织需提交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1) 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含承包方人员数量)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申请 EMS 还应补充申请认证范围所涉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相关文件;申请 EnMS 还应补充能源种类、年度综合能耗、主要能源使用量等;

(2) 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当管理体系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 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等;

(4) 组织机构及职责;

(5) 生产 / 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OHSMS 还应包含所识别的主要危险源和 OHSMS 风险,所使用的主要危险材料以及任何适用的 OHSMS 法规中有关的法律义务;

(6) 体系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EnMS 满六个月);

(7) 近一年内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 EMS);
(8) 近一年内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情况及与 OHSMS 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 OHSMS); 

(9) 近一年内所发生的与网络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 ISMS)。

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

      通过申请评审的,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认证费用须由认证委托人直接向本机构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转交。其上级单位(如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等)直接支付的形式可接受。

      认证委托人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体系相关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体系相关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现场审核实施要求

01初次认证

      初次认证审核的一、二阶段间隔不得少于 5 日,最长不应超过 6 个月。超期需重新实施一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应确认认证委托人在适用的相应体系法律法规方面的合规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如:EMS 适用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OHSMS 适用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认证委托人消防合格的任意一项证明文件(如: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检查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

      EMS 还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认证委托人的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审查其是否能提供监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如果认证委托人属于开发区、景区,是否能提供监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其所管辖区域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OHSMS 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如果认证委托人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行业,则审查其是否能提供检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如果认证委托人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行业,则审查其是否能够提供检测日期距离审核日期三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02监督审核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进行。

      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的相应体系所涉及的典型过程 / 活动、产品和服务,并确保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覆盖认证范围内的相应体系所涉及的所有典型过程/活动、产品和服务。

03再认证审核

      证书到期前未完成再认证的,自动失效,直至获得新证书方可恢复使用。

04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1) 为调查 EMS 投诉、突发环境事件、对变更作出回应或有需要跟踪被暂停的认证证书的,机构可能会安排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2) 发生涉及获证组织 OHSMS 认证范围的投诉、安全事故、变更或有需要跟踪被暂停的认证证书的,机构在评估认证有效性可能遇到的威胁后,可安排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3) 发生涉及获证组织 EnMS、ITSMS 认证范围的投诉、变更或有需要跟踪被暂停的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在评估认证有效性可能遇到的威胁后,可安排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4) 发生涉及获证组织 ISMS 认证范围的投诉、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变更或有需要跟踪被暂停的认证证书的,证机构在评估认证有效性可能遇到的威胁后,可安排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05其他重点审核要求

(1) 现场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生产或服务正常运行时进行。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是指产品或服务实现过程的主要环节正常进行,包括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实现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如动力供应、后勤、污染治理等)。

(2) 最高管理者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对于最高管理者不能配合参会的,现场将终止审核处理。OHSMS 还应包含负有OH&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OHSMS 员工代表应参加首末次会议。

(3) 审核现场将以面对面访谈的形式,重点核查最高管理者在管理体系中发挥的领导作用,以及其对体系方针、目标的熟悉程度与推动落实情况;若最高管理者未亲自参与并推动体系实施,认证审核将不予通过。针对 OHSMS 认证,还需访谈负有OH&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员工代表、负责员工健康监视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含从事 OHSMS 风险预防相关活动的人员、长期及临时员工),以及认证委托人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管理者或员工(适用时)。

严重不符合项整改时限要求

// 初次认证 //

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 监督审核 //

在审核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

// 再认证 //

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要求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 3 年。本规则实施后(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有效期也不得超过 3 年。

      对于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 3 年。

      获证组织仅可在认证证书处于有效状态的情况下使用该认证证书,如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的,获证组织应及时对正在使用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进行处理,如包装或宣传材料等不可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信息,原印制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信息的包装或宣传材料等应妥善处理。

      体系认证标志和证书信息,仅可在产品可以分割的包装(指包装可以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上使用,需使用中文注明获证组织通过 *** 体系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以免与产品和服务认证标志混淆而误导公众。

现场审核终止情形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一年内认证委托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审核实施中认证委托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适用OHSMS)
5、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证书暂停、撤销和注销的风险提示

1、证书暂停情形:

      体系运行严重不符合要求;受到与相应体系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适用 EMS)、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适用 OHSMS)、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网络安全事件(ISMS 适用),反映获证组织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持有的与管理体系认证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发生管理体系相关的重大舆情;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其纠正措施未能在 3 个月内完成验证等。

2、证书撤销情形:

      组织法律地位被注销或撤销;证书暂停期满仍未完成整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系因获证组织违规所致(适用 EMS);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适用 OHSMS);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重大及以上级别网络安全事件的(ISMS 适用);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或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适用 OHSMS);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等。

3、证书注销情形:

      组织主动申请注销,且不存在暂停、撤销情形。

      机构会在调查核实后 5 日内作出暂停或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决定。请贵组织务必持续关注自身合规状况,确保证书持续有效。

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认证记录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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